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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1、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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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向检察机关申请。当事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调查的案件不立案调查,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调查的案件不立案调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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