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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有三种:一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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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你的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况,可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当事人对除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裁决只能由劳动者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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