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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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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主要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所有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应遵守军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祖国保卫而战。依法服兵役者,要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会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逃兵,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务必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指挥者或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逃离部队的,在许多人或威胁他人逃离部队的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受到纪律处分后,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长,教育拒绝返回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擅自出国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自己在预备役人员战争时拒绝,逃避招募和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时,不应该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战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行为者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者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想逃离军营紧张的生活,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分不满而逃离部队对抗,有的人为了实现生意赚钱,有的人为了寻求腐败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无论行为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目的,侵犯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很明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军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再继续服役,或者虽经批准,离队后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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