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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根据《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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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属于职务犯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不符合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不在于公款是否实际使用,而在于公款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已经完成。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与使用的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之间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要行为,用是。因为公款被移出单位后,对于公款的所有者来说,公款已经使用,移动本身已经包含了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于行为人来说,公款从单位移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并控制了公款,公款的使用已经完成。区别只是是是否按照原目的和预定用途使用。即使公款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定的用途使用,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使用方式。最后,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社会危害,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不能说明使用是主要行为。在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外,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挪出公款后,虽然该公款未按预定用途使用,但其一直持有的使用方式已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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