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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
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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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如下:1。客体要求: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条件,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其次,骗取票据、信用证等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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