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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员工在做完鉴定后,用人单位依据伤残鉴定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就可以的。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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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力鉴定报告出来后,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计算工伤赔偿金额。使用者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缴纳工伤保险,与使用者按标准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和使用者协商解决,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法规提交仲裁手续。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判决生效后,如果使用者不支付赔偿费,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先申报工伤,如单位一个月之内未申报,个人在一年之内要自己申报。 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 赔偿金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1-6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5--10级,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等。
1、工伤员工在做完鉴定后,用人单位依据伤残鉴定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就可以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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