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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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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刑事辩护的概念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刑事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从事刑事辩护; 2.与当事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书; 3.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取保候审; 4.调查和和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5.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6.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准备申诉材料和再审立案,并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 8.接受相关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预防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一般情况下,所谓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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