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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被称为死亡征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通过调整遗产和赠与财产,防止贫富的差距。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有时被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通过调整遗产和赠与财产来防止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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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有时被称为死亡 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通过调整遗产和赠与财产来防止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对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如果遗产税征收得当,对于调整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财力具有重要意义。遗产税常与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然而,为了吸引投资和资本流入,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或废除遗产税。另外,遗产税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实施,至少现在不用担心。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5.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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