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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协管没执法权,只有劝导权。 警察才能在以下情况下扣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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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除认定事故责任需要外交警队是无权扣留事故车辆的。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沿用已失效的旧法律的情况。如果您所涉的事故认定已经作出的话,就可以确定交警队应当放车了。您应当直接与交警队进行交涉要求放车,如对方无理阻挠就涉嫌滥用职权了,建议您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不能以扣车逼迫机动车方交纳事故处理押金。 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30日。 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长3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鉴定期限的,最长65日发还肇事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广东省早在3-4年前规定,事故不允许收取押金,道交法和省条例也再没有扣押事故车辆的规定,现在的规定是事故车辆属于调查取证性质的暂时保管,目的是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后就应当方行,要放车就积极配合交警做好1、及时检测出结果;2、划分出责任。至于医疗费用,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就适度支付(医院有些是视病情治疗有些是视钱多少治疗用药),给交警和医院或者患者家属都可以,记得索要收据保存好。如果经济困难(现实中有车的人没钱加油的也不少),就量力而行。同时,你可以向交警提出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你也要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要求预付部分救治费。交警叫你交钱,有他的工作困难,现在事故发生后,很多伤者家属会一直找交警,要理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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