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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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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被追究责任,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明知使用瘦肉精或者含瘦肉精的饲料的动物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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