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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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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由新《条例》规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第一:处理原则。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需要给出借人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就视为没有不用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在借款合同上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还款中要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只是这个借款的利率不能自己顺便订,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规定才可以。 第二:无息推定原则。这点是把第一个原则的不支付利息加以强调,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明确的提出要支付利息,应当推定确认借款行为中不必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合理利率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限制借款有关的利率规定范围,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不超过此利率的付利息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会视为高利率,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 第四:不保护复利原则。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不得再把利息作为本金再次收取利息也就是复利原则。
拆借资金主要有四个原则: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一、同业参与原则。作为资金借贷市场,首先要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借贷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愿、信用和短期融合的原则。交易中,融通双方必须自愿协调,自主交易,互惠互利。三、短期使用原则。资金借贷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借贷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临时余缺调整的特点,主要用于解决短期资金的迫切需求。对违反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裁和处罚。四、按期归还原则。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迁行必须保证按期偿还本息,不得借口拖延占用。借贷资金一般不延期。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按协议加收罚款和罚息。罚款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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