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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明显不合理欠缺公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或者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法释[2000]8号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作为行政机关管辖行政违法活动基准点是比较科学的。首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它囊括了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行政违法活动;其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节省执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符合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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