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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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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二)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六)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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