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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应停止侵害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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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2、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3、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侵犯名誉权的,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应停止侵害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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