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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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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6、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北京市某法院的情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一)降低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而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则百分之百不出庭。这样可以将其他审判人员从大量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公诉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来审查其他案件,从而带来“双赢”的局面,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二)缩短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时间长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个工作日,最长的则达一两天之久,结案时间一般平均要一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一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只需30分钟左右,该院的最高纪录是一天内审结7件案件,并当天制作完成判决书;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三)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年结案数的46%以上;从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连续三年没有旧存案件,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100%;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当庭宣判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干扰,尽量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当说情或者批条子的人找上门来,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该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大量适用简易审理刑事案件并实行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诉,从而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北京市某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所增设的简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明显的,效果是显著的。如今在法治社会办理任何事物都要依法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因此在处理诉讼案件的时候为了保障多方的利益能及时的保障,以及能够提高办事效率就要按照程序有序的进行,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人们的侵权案件。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诉法管辖的相关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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