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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
离婚抚养费一般是支付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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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十八周岁,我国法律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抚养费应根据自身子女实际生活的实际情况或支付人员的工资进行决定的。我国的法律规定,按照支付人员的工资进行办理的,一般不超过这类人员的30%,支付子女的相关抚养费用。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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