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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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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1月起,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职工养老保险基数上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养老保险基数下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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