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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缓刑期满后需办理的手续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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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不用办理手续,先前的刑法算是执行完毕,但是最好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道一下,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76条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缓刑期满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判处缓刑后,法院将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将执行通知书带到司法局报告,司法局将出具报告书,持报告书到具体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矫正结束后,会出具解除矫正的通知,相当于刑罚执行。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和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拘留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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