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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商标标标使用者唯一性问题

2021-08-02
灭害灵AESTAR及图   通用名称商标使用者的唯一性是指只有一家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情况,这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全美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灭害灵AESTAR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凯达公司是唯一在农业部登记生产和销售“灭害灵”产品的单位。尽管最后这点不是该案认定中最关键的因素,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点则意味着该点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案因为涉及到行业管理,生产灭害灵产品的独此一家,因此比较特殊。   故此,从逻辑上讲,如果只有一个商品提供者,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考虑,不论它使用什么名称,都会具有显著性。但是,最好要有字体变化、结合英文或图形标识做商标标记等其他事实要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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