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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
没有具体规定。 ①、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的追加决定后,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②、法院应当自收到被追加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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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起提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该规定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天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构。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天之内作出裁定,给予答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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