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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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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政策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按规定参加成都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到低年限;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成都退休年龄男性:60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以携带上述材料到成都社保局办理。网上查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cdhrss.chengdu.gov.cn/;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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