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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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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分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两种,伤情鉴定通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原则为及时性,需要在发生伤害后立即做,伤残鉴定要求稳定性,需要等治疗终结后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去做。 2、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可以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拘留的种类及适用情形如下: 1.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者。 2.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司法拘留。适用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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