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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交通事故后受到伤害,只有打官司解决。对方的律师居然说误工费没有依据?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真有点奇谈怪论的味道。请问交通事故损...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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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现《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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