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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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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然是适格主体;但是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没有发生效力,原债权人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你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你债权的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应该是在2018年的10月,此后的两年之内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投资公司主张过权利,你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如果投资公司情况恶化,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应该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列为诉讼中。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权在转让之前已经经过法院宣判确认,但是确认的仅仅是债权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终止,继续合法有效。 2、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由于是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言外之意,债权只需要通知给债务人便可生效而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经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受让人自然拥有诉讼资格,享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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