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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 2、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但并不具备合法婚姻要件。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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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部分男女对结婚登记持消极态度,认为只要双方性趣相投,感情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从二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老人均有同居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规范,同居呈出现无法管理的空白地。一是无配偶同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如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管理,不违反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规范。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诉才会受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无人告诉法院也无法处理。三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解除;对于无配偶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处理;可见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法益,不保护非法的行为。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4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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