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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的优先购买期为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内没有提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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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现行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完善。 法律规定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是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关于怎么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实践中也一般以三个月为合理期间。
1、60天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作出违法和违背公司章程之决议的期间;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法律并未做强制性规定,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专章规定; 2、如果转让股东未向其他股东书面送达拟转让股东给第三人的书面通知,且其他股东亦未通过书面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即便过了60天,其他股东依然有权主张该优先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后30日内回复。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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