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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给担保人,但当事人均在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则合同成立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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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是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擅自担保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执行人予以赔偿。 2、如果是其他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借款合同没有担保人生效。 2、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并转移交付时生效,自然人以外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履行,那么合同还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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