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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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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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