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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相关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为前提的,另外还包括行政责任,责任能力和行为过错这三个方面。如果违反国家的行政法的话,一般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两种,这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的影响都是非常严重的。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含义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的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总之,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不清楚当事人是受到何种拘留的,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其二,传票是法院通知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定方式,只要是诉讼参与人法院均可以也必须传票传唤,如果法院在发传票时恰逢当事人因涉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接受行政或司法处罚(如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这只是当事不能按法院传票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正当理由,可免除不按时到庭的法律责任。提问中所说的“法院能否给传票”,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其三,“再不履行判决就判你的刑”,我不知道这是何人这么说的,也不知道是履行什么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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