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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不是应当,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1、除了二审即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之外,一审有一个上诉期限,民事十五天,刑事十天,过了期限才生效,生效的判决要想重审,即再审,只有通过申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才可能重审;2、重审(再审)的条件有法律规定,存在新证据、新情况等情形时才可以,启动再审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诉被采纳而再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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