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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费用应由上诉人在上诉时交纳。如果在上诉时未交纳,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则可按撤回上诉处理。2、至于什么时候开庭,要由二审的承...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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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审的诉讼费用和一审不同。根据《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财产事件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支付事件受理费。 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返回再审时,应返还上诉人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的诉讼费用,与一审是不同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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