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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威胁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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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 被禁止者若违反保护令,将会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公诉案件;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以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法院也配套出台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保护令可独立申请 2010年4月10日晚11点许,陈某发现丈夫姜某与女网友关系暧昧,进行质问时,姜某恼羞成怒,连打带踹将陈某打倒在地,致使她多处软组织挫伤。陈某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先行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天就拿到了包括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内容的保护令。姜某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再也未敢实施家庭暴力。 香洲区法院反家暴合议庭法官代敏指出,诉前发出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再次发生。如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可以起到平衡当事人在家庭中的权力分配,促使夫妻、家庭关系正常化的作用。目前,在香洲区获得诉前保护令的申请人,大多数因家庭暴力停止而打消了离婚念头。 2010年,试点法院发出的48份人身保护令中,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保护令尤为特殊这是全国发出的第一份针对离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令。 据介绍,2010年2月,钟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仍经常以探视子女为由到钟某家中进行辱骂、恐吓和殴打,给钟某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酉阳县法院根据钟某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陈某对钟某采取攻击行为或与钟某及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进入钟某生活区一定范围内。保护令发出后,钟某过上了正常生活。 “依据指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罗某介绍说,试点开始以来,受没有单独案由的限制,保护令的申请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部分试点法院去年开始尝试对保护令的申请单独立案,效果良好,应逐步在试点法院推开。 采纳未成年人证言 李某坐月子期间,丈夫陆某为了几句口角打了她耳光。此后更是变本加厉,经常对她大打出手,有一次甚至掰断了她一根手指。李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谁知就在接到法院通知书的第二天,陆某又对她拳脚相向,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李某的女儿已上幼儿园。法官问她:“喜不喜欢爸爸?”小女孩回答:“不喜欢,因为爸爸会打我屁股、踢我大腿,爸爸还经常打妈妈。”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女孩的证言,认定陆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证言能否采纳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罗某说,在普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采纳的。但是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没有外人在场,未成年的孩子通常是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基于这种考虑,指南规定只要具备相应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认可其证据效力。 为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指南还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两种模式解决执行 2010年12月9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该院第一例人身保护令。向当事人送达后,该院随即前往大杨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派出所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工作,积极监督当事人履行保护令,定期向法院反馈保护令的履行情况。当天下午,大杨派出所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强调其违反保护令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罗某看来,这是人身保护令执行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他说,从掌握的情况看,试点法院解决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靠当地政法委支持,由政法委发文或政法委牵头多机构联合发文,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另一种是试点法院自行执行。 “目前,人身保护令有效率那么高,主要是加害人自动履行率高。”他坦言,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仍是试点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要使保护令更好地发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威力,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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