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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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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2、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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