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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点为6万元;挪用资金属于个人或者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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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数额,按挪用公款罪的两倍执行。 2、即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标准是6万元,数额巨大是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标准是10万元,数额巨大是1000万元。 3、上述司法解释全文,请下载附件查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大且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挪用公款数额超过200万元;(二) 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到二百万元;(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到二百万元;(四) 其它严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于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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