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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2006年12月23日)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没有再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命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或命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地方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理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结束后,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复印执行结果的30天内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状况的信。受委托人民法院从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予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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