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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女儿不能继承。因为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并不属于个人,即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农村房屋,女儿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根据20...
土地确权女儿可继承的。但是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任何组织、个人、单位均不得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即使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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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女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权,但是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不是看个人的户口性质。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那么合同期内的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人员全部丧命,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要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按照《乡村土地承包法》限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要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流程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要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获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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