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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负担对象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则满足以下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3、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不属于此); 4、被扶养人为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5、是扶养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所以,受害人配偶若是满足以上条件的,那么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赔偿,否则的话,要求赔偿的则不能得到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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