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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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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前会有严格的公司清算程序,将公司的债务清偿完。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就由相关的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你的问题现行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你可以: 1、清算组依法负有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你说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清算组是由股东组成的,由股东分担责任。 2、以股东的名义起诉对方。注销后的公司丧失了民事主体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权。 欢迎评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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