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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卡都是不可以在异地进行补办的。 2、因为社保卡毕竟是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 3、所以要补办社保...
不是同一张卡,卡面都有名称的(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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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转异地了还可以在当地用。具体如下:1、办理了医保异地备案后,可以在外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进行医保报销结算,或者也可以将医疗费用清单、住院小结等资料准备好,等回到本地之后再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2、医保异地结算是指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3、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你可以回到当地。《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第五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投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就业投保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二)投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新投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是,男性50岁以上和女性40岁以上的,必须在原保险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保险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公司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加者再次跨省移动就业,或者在新的参加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利息转移到原参加地和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岗,并与调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受上述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岗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岗手续。第八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投保人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投保人向新投保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加入保险人。(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同意收据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通知使用者或参保人确认情况。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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