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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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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补办:户口本丢失需要户主持身份证到派出所补办。户主不能在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委托公证书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如果以上情况无法办理,可以持身份证到派出所打印页面。上述情况均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户口簿丢失或损坏需要重新发放的,经警方调查核实,报派出所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与户内成员的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3、需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当先注销户口,家庭约定选择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户主或者户内成员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原因,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户籍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二、补领书面申请。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
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补领户口本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立等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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