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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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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因证据达不到批捕条件,只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取保不是代表无罪,而是要继续侦查取证,如果证据扎实,还可能要批捕。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要做到随传随倒。
《第九十六条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的.发现保候审决定不当.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采取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释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八.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因司法鉴定而未审结的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该撤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或失去保证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候审应相应变更.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审查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查的。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检察院通知取保候审如下可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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