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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安置办工作职责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改革改组工作意见,指导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合资合作以及合并、分立、辅业改制、兼并破产等工作;对涉及国有产权利益调整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职工安置方案;协调企业改革改制中的重大问题。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备用金是什么?又叫安置职工备用金,简称职工备用金,专项用于转变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职工备用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职工身份置换,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备用金项目和由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对象仅限于参加改制的职工,防止混用、套用,不得超项目、超范围列支。改制后的企业要规范职工备用金使用程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职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标准内容如下,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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