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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是从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之日起计算,以前在拘留所的拘留和逮捕期限不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才可减刑,2次减刑期间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步和间隔时间。确实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判处管制、拘留的犯罪者,判决生效后,剩馀刑期不足一年的犯罪者,符合减刑条件的,可适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刑期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减刑的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减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不一定,但它可以被解雇。公共机构被判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止原工资,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根据刑罚前(岗位)工资减少三个档次,逐步确定新岗位(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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