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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付不可以延期交尾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延期交付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
商品房延期交付一般不可以延期交尾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延期交付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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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如期交房的,可以延期交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依据
商品房延期交付不可以延期交尾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延期交付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可延期交房的情况主要括情况变化引起的延期交房和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期交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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