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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对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 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三、评估流程 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1.评估告知: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向收养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2.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通知书中所列材料,并在收养评估机构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见附件2)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见附件3)。 3.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4)。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评估工作由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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