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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邪教判刑标准: 1、进行邪教活动,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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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非邪教组织人员与邪教组织人员通谋,为其印制邪教宣传品,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为其从事邪教活动提供保管、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共犯论处。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3、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认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份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带、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DVD、VCD、CD的原始盘。)(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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