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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分配按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单,记录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
合伙人的撤资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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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对于投资形式的要求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的投资,只有一个人的投资才能称得上是独资,两个以上的人进行投资,显而易见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投资,不属于独资的形式。所以限于是自然人,同时又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创立的,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或者说是决定其本质属性的特征。
1、投资分红一般有几种形式,一种是合伙制企业,作为合伙人分红;另外一种是设立公司,作为股东分红。 2、合伙制投资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可以约定分红或者在合伙制度中约定,需要注意的风险:(1)合伙搭档的资信能力,(2)合伙协议中责任分担;(3)合伙企业由谁管理等事宜。 3、公司制投资,以自身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分红、权利等可以在出资人协议里明确,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具体风险防控需要根据投资比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层设置等方面进行约定和控制,不好一一说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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