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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失火

2022-03-13
在2007年有了关于办理失火。2007年2月1日实行以前99年的规定同时作废。但案子是在2006年发生的,由于肇事者逃跑在2007年年底才抓到,本来于08.04开庭在那天又没开庭,由于检查院撤诉肇事者刑事责任,原因是说就是出了这个新规定。案子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在2006年3月由于对面的人“失火”公安说是失火,我们肯定认为是放火但没有办法。先是失火去看待。造成1个受害者双脚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评为八级伤残,伤情为乙级,还有失火造成的别的条件没有,像金额15万和烧的面积这些都不符合刑事条件,但是当时肇事者逃跑没有配合工作也在事发当时也并没有做出什么任何像提示着火和报警,肇事者知道对面有人。造成受害者家庭非常困难。像这样是不是属于新规定里的第一条里第6小条里的情节严重使生活受到重大损害这条?旧规定我也不知道什么规定的,但在发现这条新规定前,检察院也是刑事起诉肇事者的但没开庭那天就说是因为发现这新规定所以撤诉了。很搞不懂。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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