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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有租赁住房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个人并不享有共有租赁住房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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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之后再买房算不算首套需要看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在当事人名下或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是否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当事人前夫/妻,贷款是否已经还清,如果上述问题均解决,离婚后买房认定为首套房。二、首套房认定资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这与当前我国楼市实行的因城施策原则相关,不同城市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形式也不一样,主要归纳为三种: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认房又认贷。第一种,认房不认贷顾名思义只看你名下有没有房子,而不是有过多少贷款记录。比如之前曾经贷款买过房,如今贷款已还清,房子被卖出,名下无房,再买第二套住房时仍被认定为首套房;反之因某些特殊原因你没有买过房,但名下已有房产,即使你是首次买房,仍会被认定为非首套。第二种,认贷不认房就是不管名下有多少套房产,只要有过贷款记录,再打算贷款买房时就不算首套,如果之前是全款买过一套房,第二套打算贷款购买,那么即使不是首次买房,也仍会被认定为首套房。第三种,认房又认贷这是目前大多数一线城市或热点城市实行的方法,要求购房者名下无房、无贷款记录,才会拥有首套房资格,即便是当初购买的房屋贷款已还清,房子已被卖出,只要有过记录,就不能被算作首套。所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要先了解当地实行的限购措施。小编之前在网络上看过一则新闻,长沙的一对夫妻打算买房,但男方婚前买过一套房且在还贷中,所以为了享受首套房的首付和契税(首套房契税=总房款的1.5%,二套房则达到4%,差了近3倍!),打算以女方名义购房,看好房子打算申请贷款时,却被银行告知,此套房产不能拿算作首套。要注意,夫妻类型的购房,不论婚前婚后,看的都是二人的购房和贷款记录,即使双方有一人在婚前购房,且有过贷款记录,在贷款未还清的前提下,双方无论谁购房都不算首套。因此,夫妻买房时请先查清自己的贷款状况,如果任何一方有购买记录且仍在还贷过程中的,是二人都无法再申请首套房优惠的。
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婚前公有租赁住房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个人并不享有共有租赁住房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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