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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下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关键性条款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以下是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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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涉及争议解决的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条款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条款无效情形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条款约定了法律禁止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整体无效,违约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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